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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
发布时间:2022-10-09 15:05:37浏览量:347

为加强酒类会员企业红缨了高粱基地建设,提高红缨 子高粱基地建设的规模化、规范化、组织化、科技化、 品牌化水平,提升各会员企业酒用红缨子高粱的质量, 从根本上保障遵义产区大曲酱香酒的品质。经遵义市 (仁怀市)酒业协会秘书长会议研究,决定组建遵义市 (仁怀市)酒业协会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。

一、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

顾问:冯泽蔚

贵州省农作物技术推广总站站长、贵州省

农作物技术推广研究员

主任:吕玉华

遵义市/仁怀市酒业协会执行副会长、秘书长

副主任:

杨必刚遵义市/仁怀市酒业协会副秘书长

刘帮涛特聘

涂佑能

贵州省红缨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

仁怀市高粱协会会长

成员:

李振华、刘振华、陈锐、匡政国、陈仁远、蔡炎、 雷文权、姜培跃、赵应、杨桂林、陈光达、姜洪、 吴传喜

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遵义 市(仁怀市)酒业协会。由李俊任办公室主任,罗国进 为办公室副主任,李珊珊、袁小波为办公室工作人员。

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组:

组长:

涂佑能

成员:

李振华、刘振华、陈锐、匡政国、陈仁远、蔡炎、 雷文权、姜培跃、赵应、杨桂林、陈光达、姜洪、 吴传喜

专家组下设3个小组:

1、 基地生产指导组:

组长:陈锐

成员:李振华、蔡炎、杨桂林、陈光达、雷文权

2、 基地建设、仓储管理组:

组长:匡政国

成员:刘振华、吴传喜、姜培跃、赵应

3、 红粱外观品相和内在品质鉴定组:

组长:涂佑能

成员:陈仁远、李振华、刘振华、姜洪

二、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职责

1、 推广红缨子高粱良种良法;

2、 开展会员企业酒用红粱外观品相和内在品质的鉴定;

3、 指导监督会员企业红缨子高粱基地建设、生产和仓储管理;

4、 培训红缨子高粱协会会员企业红粱基地管理人员,培训酒业协会会员酒类企业的收粮员和检测员;

5、 指导红缨子高粱生产基地追踪溯源体系建设;

6、 建立生产酱香型白酒的红缨子高粱产品质量标准体系。

三、 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

1、 负责专家委员会口常事务工作,做好上传卜'达、 联络和协调、服务工作;

2、 负责专家委员会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、制发, 收集、汇总有关材料;

3、 负责专家委员会各种会议活动的会务准备和后 勤服务工作;

4、 做好档案工作,做好专家委员会各类会议、活 动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装档工作;

5、 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;

6、 在遵义市(仁怀市)酒业协会官网和微信工作 群及时发布有关信息,公布基地建设名单,做好有关联 络工作;

7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四、 红缨子高粱质量管理专家组的管理规定

(一)入选专家条件

1. 拥护屮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较强的 事业心和敬业精神,能够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履行职责, 自觉接受协会对专家的管理。

2. 长期从事高粱生产发展和管理,熟练掌握高粱生 产的技术规范;长期从事高粱种植农业适用技术推广; 有农业种植方面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;长期从事高粱 收储、仓储管理;有高粱农产品分析化验、质量鉴定专 业技术能力。

3. 熟悉粮食生产行业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具备 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,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能力。

4. 身体健康,能胜任专家工作,按时参加协会组 织的专家活动。

(二)专家退出条件

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协会可将其退出专家组。

1. 本人提出退出专家组申请。

2. 无,当理由,不接受工作任务的。

3. 因身体原因,不胜任工作的。

4. 收取超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礼品(礼金)的。

(二)专家聘用与管理

1. 协会对专家实行聘任制,每次聘期3年。加入 专家组由木人自愿中请,经协会批准后,由协会颁发 专家聘任证书,并建立专家信息档案。

2. 专家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和

调整。 

3. 建立专家工作档案,如实记载专家参与高粱基 地检查、咨询、考核及评审等工作的具体情况,协会在组织(委托)专家活动结束后,需将专家的工作表现、专业技术水平等评价信息,录入专家信息档案, 作为今后使用、调整专家的重要依据。

4. 专家因调离单位、退休、职称、职务、通讯地 址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,应及吋将变更事项通知专 家委员会办公室。

5. 根据工作需要,协会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、 专题工作会议。专家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。

(四)专家工作纪律

1. 专家需严格自律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活动。 未经协会同意,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,对外进行技 术咨询、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。

2. 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专家技术咨询劳务报酬, 严禁专家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收取超政策规定外的报酬 和礼品(礼金)。

3. 专家在接受委托参加活动中,应当做到公开、 公平、公正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对被举报的专家, 经查实后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专家资格。

4. 专家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或委托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出,不再聘用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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